海口晚报网5月13日讯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购置、处置和评估等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处置方面,也就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物、土地,及价值8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而处置价值300 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罗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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