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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职工养老保险调整
日期:2008-05-17 09:54:52 来源:海口晚报网

  海口晚报网5月17日讯 (记者杜颖 通讯员汪伟平 刘丽)从省人劳厅了解到,我省近日下发通知,正式调整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从今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属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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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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