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7日消息 自今年下半年起,我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可在省内统筹区间转移接续,也可在本省范围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自由转移接续。11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在2010年11月16日下发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正式施行。
《规程》共九条,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根据相关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医保关系转移分四步走
账户余额不转移
根据相关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该经办流程分有接收单位和无接收单位两类流动人员开展。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步骤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步骤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及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将此作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的补充资料)转入。
步骤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步骤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无接收单位人员
需在三个月内尽快参保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步骤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相关手续。
步骤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与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将此作为《信息表》的补充资料)转入。
步骤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步骤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转移接续函、表材料
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
据了解,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 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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