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一任疯狂敛财2000多万
2002年10月至2008年8月,陈光礼任达县县委书记;2008年9月,升任宜宾市副市长。陈光礼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任达县县委书记期间。据统计,仅2007年至2008年,他就收受钱财2221.38万元,占他受贿总额的92.7%。
2004年12月25日,开发商胡某获得了总投资为20亿元的达县翠屏山项目综合开发权。2006年4月,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拆迁阶段,但是应该由政府推进的配套市政工程拆迁进度非常缓慢。由于该项目由开发商全额出资,垫资的压力令胡某心急如焚,他找到陈光礼请求其出面督促拆迁进度。
可一个月过去了,拆迁进度没有丝毫加快,胡某再次找到陈光礼,明确许诺给他干股,派发500万元红利。这一下,陈光礼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他立即以县委书记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的身份,多次亲临拆迁现场,坐镇指挥。在胡某按照协议完成公益设施修建后,陈光礼在第一时间为胡某签字同意支付其代垫的各项费用共计8262万元。为此,从2007年至2008年1月,陈光礼收到了胡某送的“大礼”———470余万元和一辆价值103万余元的越野车。
2007年上半年,胡某在翠屏山整体开发过程中,发现南外镇嘎云村已于2006年底与另一开发商肖某签订了开发协议。胡某几次与肖某协商,肖某始终不同意转让此项目的开发权。无奈,胡某只得请陈光礼从中斡旋。肖某见陈光礼出面协调,便顺势请他帮忙,让胡某多补偿一点,钱到手后两人均分。在陈光礼的调停下,胡某、肖某同意了300万元的价钱。可胡某没有想到,这300万元的一半随即进入了陈光礼的腰包。
自己不方便收钱时让弟弟代收
2008年元旦前,得知陈光礼出差到成都,开发商黄某想和他见个面,但被拒绝了。黄某只好请陈光礼信任的下属陈某出面,没想到又被拒绝了。陈某知道,陈光礼在不方便收钱时,通常安排其弟弟陈光明代收。陈某以这种方式将100万元代黄某间接地送给了陈光礼。
除此之外,陈光明还直接代陈光礼收取、保管3名行贿人的贿赂款共计900万元。当办案检察官问陈光礼为何会委托陈光明代其收受、保管贿赂款时,陈光礼坦言,他知道受贿是违法行为,而且作为县委书记亲自出面收钱有时不方便,很容易暴露。陈光明是他很信任的弟弟,由陈光明代收、处理受贿款,能够掩人耳目。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陈光明代陈光礼保管受贿所得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陈光明在明知陈光礼交给自己保管的巨额资金是受贿所得的情况下,还将其转存,并用于投资或者购买房产,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以洗钱罪判处陈光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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