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黄剑波的父亲黄海任红华中学党支部书记,他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处理情况。黄海说,他赶到保卫处时,郑某记主动认错,“我错了,不该抢人家的东西!”他和班主任在对郑某记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检查后,亲自将其送回家,与其父母进行了沟通,要求家庭教育孩子,不要再犯错误。郑的父母表示感谢,声称会好好教育孩子。
黄海说,2003年12月8日是星期一,郑某记正常到校上课。但当晚,郑某记的父亲来到学校,称儿子失去记忆和辨认能力,怀疑被黄剑波殴打所致。他与校长吴斯德立即到传桂村郑某记家探望,问郑某记当天上课没有?第一节上什么课等?郑某记均如实回答,显示郑某记没有异常,但其父母坚持认为郑某记出了问题。黄海当即将情况向红华派出所反映。
经过协调,12月9日,由社区民警吴敏同郑某记的父亲及黄海一起,带着郑某记到临高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是没有遭到殴打迹象,有精神创伤。医院当时开出安定片给郑某记服用。
被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其后,郑某记的父母称儿子病情不稳,是被黄剑波殴打或恐吓造成,要求黄剑波赔礼道歉,被拒绝。郑某记家人多次到黄家和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
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考虑到郑家经济情况较差,2004年1月17日,派出所与郑家商定,由派出所一次性补偿3000元作治疗费用,了结此事。
一段时间后,郑家四处上访,称郑某记被黄剑波打伤,经某医院鉴定为癔病性精神障碍,已构成轻伤。
临高县公安局介入调查,2004年9月21日,临高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此期间,红华农场先后为郑某记报销了27945元医疗费。
但郑家仍不满意,2006年2月21日,郑家将红华农场和黄剑波告上法庭,要求追究黄剑波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红华农场附带民事赔偿16万余元。该案经临高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红华农场一次性赔偿郑某记3万元,郑某记撤回起诉。2006年12月6日,临高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自诉人郑某记等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