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9日消息 因土地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协商未果,琼中县的一个村民经济合作社一纸诉状将前来开发种植绿橙、荔枝的琼中县水果开发公司告到当地人民法院。
原告琼中县湾岭镇一村民经济合作社诉称,2001年5月,被告琼中县水果开发公司(下称水果公司)将原告所有的约600亩土地承包。承包中,双方发生矛盾协商未果。该村民经济合作社请求琼中县法院判令该水果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水果基地土地承包合同,返还约600亩土地和相关林业补贴33.75万元,并赔偿租金损失24万元,共计57.75万元。
琼中县法院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相关村庄在水果基地范围内的土地至今未确权,也无法准确计算出水果公司应支付给该村民经济合作社的租金等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琼中县法院于去年12月7日裁定,驳回原告村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据悉,该村民经济合作社日前已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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