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被征用财产损毁可获政府补偿
应急处置与救援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应对的关键性工作。为提高效率,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质,指定救治单位和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后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民、单位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当参照应急处置征用的规定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灭失的,参照应急处置征用的规定给予补偿。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草案提出,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监测与预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关键环节。结合我省实际,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学校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学校、人防工程等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本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应急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应当制定城市疏散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人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和导引图,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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