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3日消息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被捕后脱逃的犯罪事件。
据介绍,被告人刘某礼于1989年8月4日晚上,与同案人陈某、段某聪(均已判刑)在万宁市国营南林农场界岭队其自家中喝酒时,共谋到与陵水县一岭相隔的牛岭路段抢劫。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礼等三人持刀窜到国道223线牛岭路段第四个弯道处,拦住方某丰驾驶的东风牌汽车,持刀威胁方某丰等三人,抢劫到人民币3元;约过二十分钟后,被告人刘某礼与同案人陈某、段某聪又在该路段第三个弯道处,持刀拦住王某满驾驶的一辆手扶拖拉机,抢劫走王某满的人民币9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礼因涉嫌抢劫于1989年8月5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后,于1990年5月8日移押在原万宁县看守所期间,因被同监仓人员殴打致伤而被送往原万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刘某礼在住院治疗期间,于1990年11月21日脱逃,逃避抓捕达21年。直至2011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理网上追逃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要道上结伙持刀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礼因涉嫌犯罪被收容审查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礼犯抢劫罪、脱逃罪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礼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礼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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