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1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 麦兆堂 许美娟)无证驾驶酿成交通事故,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能一概不理?近日,昌江法院就通过辩法析理,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涉案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交强险11万元,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罗某承担。
2011年8月31日10时许,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货车在昌江县石碌—昌化线路段相向行驶发生碰撞,杨某当场死亡。经县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的继承人在交警主持下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罗某赔偿其各项经济共计16万余元。罗某支付1.8万元后再也没有履行协议,故杨某的继承人诉至昌江法院,请求罗某为其货车投保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元,余款3.7万由罗某承担赔偿。
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组织庭前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消极应诉,未派代表出庭应诉,于是法院对该案予以缺席审理。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审理后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电话调解时,保险公司代表辩称,车祸发生时,杨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耐心予以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如此规定,但是该法条仅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此后,承办法官又从法理、情理、道德、法律关系等方面耐心细致的做通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交强险11万元,被告罗某再赔偿原告2.8万元;被告罗某付清赔偿款之日,原告向其返还之前扣押的货车。达成调解后各方都积极履行了协议,目前该案已圆满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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