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为争夺金玉观音的权属,这三家公司再次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展开唇枪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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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佛究竟属于谁 三亚南山价值近2亿"金玉观音"引争夺战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3-07 11:03

 

金玉观世音佛像(资料图)

  在很多人心目中,观音菩萨是十分灵验的,遇到难题去拜一拜“有求必应”的观音菩萨便可迎刃而解,但现在被供奉在三亚南山观音阁的金玉观世音却也碰到了难题:从2010年开始,围绕金玉观世音应否执行回转,金佛的权属究竟归谁等问题,金佛创作者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案外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就开始了诉讼战,至今尚未解决。

  2月26日,为争夺金玉观音的权属,这三家公司再次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展开唇枪舌剑。

  股东纠纷引发金佛之争

  据知情人士介绍,“金玉观世音”佛像(以下简称“金佛”)由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皇族公司”)创作完成。金佛总高3.8米,由观音金身、佛光、千叶宝莲、紫檀须弥底座四部分组成。共动用黄金100多公斤、南非钻石400粒、翠玉100多公斤、红蓝宝石、祖母绿、珊瑚、松石,珍珠等奇珍异宝数千粒。1997年7月,经由中国佛教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宝石协会、故宫博物院、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十一位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一致确认:金玉观世音无愧为当代中国工艺美术史与佛教造像艺术史上的稀世瑰宝。有关方面对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92 亿元。1998年,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确认金玉观世音为世界最大的金玉佛像,并被录入1999年基尼斯大全。

  1998年11月,这尊金玉观世音佛像被安奉在三亚南山观音阁,成为南山佛教文化苑供奉的第一尊佛像。

  1999年4月,皇族公司根据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寸金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大寸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三亚市合作成立了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华公司”),开始经营金佛。

  2002年初,皇族公司与其他股东因出资问题产生纠纷。皇族公司认为其他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是皇族公司以金佛代其他股东出资,因此,诉至三亚中院请求确认金南华公司的投资权益属皇族公司所有。三亚中院认为是大寸金公司以金佛代其他股东出资,遂驳回了皇族公司的诉讼请求。皇族公司上诉后,2003年10月,海南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金佛归皇族公司所有。同年12月,皇族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将金佛转让给了三亚香山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

  此后,在香山公司的努力下,金佛逐渐成为三亚南山著名的旅游品牌。

  金佛因诉讼两度转手

  2005年4月,因申请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尤其是提交了伪造的亚伦公司营业执照,三亚工商局作出撤销金南华公司设立登记,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金南华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海南省工商局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处罚决定。

  2006年12月,三亚中院根据债权人香山公司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金南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皇族公司系自愿以金佛代其他股东出资,因此,其他股东已实际出资。至于其他股东没有支付金佛的对价,属于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债务。海南高院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中确认金佛所有权不当。遂撤销了海南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三亚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0年2月,金南华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执行回转金佛,同年7月三亚中院立案执行。

  2010年12月8日,香山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三亚中院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听证审查,且审查期间不得执行。如果异议成立,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改由皇族公司折价赔偿。但是,三亚中院不予审查,就将由香山公司经营了七年之久的金佛强制执行给了金南华公司。金南华公司随即将金佛委托三亚圆缘圣达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圆缘圣达公司)经营。

  香山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后,最高法院经审查,责令三亚中院依法审查香山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金佛究竟应当属于谁?

  审查中,香山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皇族公司签订的买卖金佛的《协议书》真实、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金佛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属香山公司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香山公司从当日起已取得金佛所有权。因此,三亚中院不应执行已属于案外人财产的金佛,而应当裁定皇族公司折价赔偿。

  金南华公司则认为,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书已明确指出金佛是该公司的合法财产;香山公司和皇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曾一兵,因而是左手至右手的财产转移;金玉观世音佛像实际上仍由皇族公司占有和控制是不争的事实;转让价格才5000万元,这与1997年1.92亿元的评估价格及2000年注资时的9900万元的价格相比明显偏低;此外,金玉观世音佛像系特定物,即未毁损,亦未灭失,不存在任何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形。三亚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对买卖金佛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作出认定;只要原物尚在且未损坏就应执行;香山公司继续占有金佛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于2011年5月裁定驳回了香山公司的执行异议。

  香山公司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都是以原物尚在为前提的;法律所称“不能执行”既包括原物不在、客观上不能执行的情形,也包括原物尚在但已成为他人财产、法律上不能执行的情形。因此,向三亚中院起诉,以《协议书》真实、有效为由,请求确认金佛属该司所有。

  三亚中院经审理,以《协议书》不成立,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皇族公司没有实际交付金佛为由,于2012年12月判决驳回了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香山公司认为,《协议书》是原件,上有双方签字盖章,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协议书》已经成立。法律没有溯及力,《物权法》颁布于2007年,以此法作为认定2003年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上诉。

  创作者指委托经营致金佛受损

  今年2月26日,海南高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上诉案件。虽然这一案件名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实为争夺金佛权属,因此仍吸引了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媒体记者关注。

  法院当天就“《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并实际履行”以及“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是否与香山公司有关”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参与诉讼的金南华公司、香山公司、皇族公司代理人就上述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当天,金佛的主要创作者、香山公司董事长曾一兵亲自出庭,在谈到金佛的现状和权属争议等问题时,这位67岁的老人十分激动几欲落泪。

  曾一兵说,目前圆缘圣达公司对金佛所谓的“委托经营”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满足不了信众对分身像的需求,因为金佛著作权属于香山公司,只有该司有权制作、销售分身像。更令人痛心的是,国宝金玉观世音被委托给圆缘圣达公司经营之后,该公司只管开门营业,不懂对金佛的维护。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金身上出现了严重的“污斑”。由于氧化和空气中的灰尘、有害气体、昆虫飞落的分泌物等对金佛表体的浸害,必须由专家对金佛进行技术性极高的保养及严格的保护措施,每隔四、五年还要将金佛拆卸清洗,而这只有香山公司可以做到,因为金佛的主要设计者、制作者都在香山公司,这也是当年皇族公司在解散时将金佛转让给香山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宝。

  面对目前金佛严重损坏及隐患,作为金佛的设计者、制作者,曾一兵心痛不已而又束手无策。他认为,这样下去,“国宝”将毁于一旦。他希望,不管官司最终谁输谁赢,有关方面应该尽快要求圆缘圣达公司邀请专家对金佛进行必要的保养,以免因诉讼而毁坏了金佛。(记者宁远)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 [作者:宁远]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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