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房款,签了合同,眼巴巴盼着经济适用房尽早建好,但过了竣工日期却迟迟未交房,海南昌江县保障性住房“和泰家园”的购房者急了。有购房者日前在网上发帖反映,“和泰家园”原定今年初完工交房,但延期半年多还没消息,“我们只能一边交房租、一边还房贷,实在是承担不起。”购房者反映是否属实?记者10月15日深入昌江县采访。
购房者:交房期限不明、房价不定 买房买了一肚子烦恼
“和泰家园”的购房者、网友“浮云”在发帖中说,“和泰家园”一直在拖延交房日期,当初购房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承诺说2013年3月交房,到交房时间不见交房,经过大家追问最后改成6月交房,但现在进入10月还没有消息,大伙都很着急。
“因为当初签购房合同时,合同中不明确交房时间,房款也只是暂定1900元/平方米,交房时多退少补,难道是为未来涨价埋伏笔?”在记者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购房者质疑称,正因为这份不明不白的合同,让他们缺了话语权,有苦没处说。
记者从购房者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注意到,房屋交付期限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房屋价格暂定1900元/平方米,最终房价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和测量的实际面积计算。
除了延期交房,购房者还反映,昌江县住建部门在购房者办理购房贷款时,要求一些人多贷款1.5万元,但这多余的贷款至今未返还到购房者手中,这批贷款又去哪里了?“买房买了一肚子烦恼,如今一边租房、一边还贷,生活压力很大。”其中一位购房者说,不能让惠民工程变扰民工程。
记者随后从昌江县人民政府的政务网站上查询发现,昌江县“和泰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是位于昌江县的昌江大道西侧,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共1700多套,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30,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
住建局:客观因素影响工期加快配套施工 预计明年上半年交房
针对购房者的质疑,昌江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苏股长解释说,“和泰家园”的进场日期确实是2011年6月,但因受雨季天气的影响,直到当年10月才正式开工建设,按照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和泰家园”的建设工期是1年半。“但因受节日用工难和天气影响,加上地质情况复杂,施工难度大,导致工期延期至今年3月才封顶。”苏股长说,封顶后要进行墙面抹灰、外墙刷涂料,简装两栋公租房,直到今年9月初,主体工程才完工。
目前,住建部门准备对“和泰家园”室外配套工程(如道路、网管、绿化等)进行招投标,“配套工程建设估计也要几个月时间,最终交付使用预计到2014年的上半年。”苏股长说,下一步将督促配套工程尽快施工,加班加点,让保障房早日交付使用。
针对购房合同上的“暂定1900元/平方米”的房价,苏股长说,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900元只是暂定,最终价格要等房子建成销售时,由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审定后最终结算,对于已交的房款是多退少补。
那购房者购房时多贷的1.5万元贷款又去哪里了呢?苏股长说,这笔资金目前依然在昌江县住建部门的账户上,未挪用和占用,若房价最终结算高于1900元,这笔款将直接填补缺口,若价格低于1900元,将退还购房者。
对此,记者也采访了海南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省住建厅今年9月曾组织督查组检查了昌江保障性住房的进展和质量问题,当时发现和泰花园主体工程已完工,但道路、排水、网管、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还未开建,无法交付使用。下一步,省住建部门将继续监督昌江保障性住房配套性工程的进展和质量。
律师:交房时间不明 让购房者多贷款 或损害政府公信力
购房合同未明确交房时间是否符合法?要求购房者多贷款1.5万元是否符合规定?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购房合同都应明确交房时间和房价等具体内容,以利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更好的履行合同。购房者在购买“和泰家园”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妥当。
李君说,他个人认为,政府部门从负责任的角度上说,保障房的交房时间要具体明确,且又是民生工程,若不明确,将使得购房者缺少话语权,既损害购房者利益,也令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受质疑。“‘和泰家园’在合同中未最终定价,如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监管跟不上,有可能会造成房价抬高。”李君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督,并协调开发商让利于民,才能让保障房以最合理的价格卖给购房者。
针对业主所反映的多贷1.5万元一事,若到时候最终结算房款时,购房款不需要这么多,就导致购房者多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成本等都由购房者承担,就会对大家造成损失。他建议,政府部门应让购房者采取更好的交款方式,如按照施工进度逐步付款,既有利于监督房款使用,也能应尽量减少购房者的损失。
延伸阅读:
经济适用房价格如何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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