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省贩卖、运输毒品5380克的罪犯李某新、韦某东依法执行死刑。
李某新、韦某东都是广西人。2010年元宵节后,李某新、韦某东与同案被告人石某军、苏某英(均已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商定由石某军负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购买,李某新、苏某英负责带到海南省澄迈县,韦某东负责接应并联系买家贩卖,利润均分。
2010年3月某日,李某新与石某军、苏某英驾车到广西凭祥市,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向一名越南妇女购得1块海洛因(约343克)。之后,李某新、石某军携带该块海洛因乘车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与韦某东会合。当天,韦某东驾车载李某新等人到澄迈县一香蕉园内,将该块海洛以人民币11万余元贩卖给同案被告人李某经。同年3月至5月间李某新、韦某东数次以同样的方式从广西购得毒品,携带毒品乘车到澄迈,贩卖给李某经等人。
2010年5月24日上午,石某军以20.4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海洛因并交给李某新。次日上午,石某军又以相同价格购买2块海洛因并交给苏某英,后苏某英转交李某新。李某新携带上述4块海洛因,由苏某英驾车送到南宁市琅东车站与韦某东会合,三人携带海洛因准备前往海南贩卖。李某新、韦某东、苏某英在车子快餐店内候车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永新的提包里缴获4块海洛因,净重1400克。
经查,2010年3月至5月,李某新、韦某东、石某军、苏某英四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5380克。
2011年12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新、韦某东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某新、韦某东均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据悉,近年来,海南法院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毒品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最近三年来毒品案件死刑核准率为100%,新收一审毒品案件结案率接近100%。海南省高院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被省禁毒委评为海南省禁毒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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