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一家高级人民法院,却先后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判决。  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终审、再审判决均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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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撤销一“民告官”判决 暗指相关部门介入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11-26 16:04

  2013年6月8日,海南省高院的(2012)琼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自己之前的终审判决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颁给丽华基公司的003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标题:海南高院撤销一“民告官”判决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一家高级人民法院,却先后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判决。

  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终审、再审判决均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作出。

  一起土地纠纷,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土地证合法

  陈世周和丽华基公司原本是合作愉快的买卖双方。

  2008年10月27日,丽华基公司与陈世周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受让陈世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11646.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丽华基公司表示在协议签订后向陈世周支付了1240.5699万元,高出当时该地的基准地价35万元/亩,以84万元/亩为成交价,同时也代陈世周缴纳税款116.730011万元,仅剩下百万余元尾款。

  2010年3月12日,海口市政府将上述土地过户登记到丽华基公司名下,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10)第003254号、第003261号。

  海南在2010年1月正式获批建设国际旅游岛,全岛范围内的土地价格也因此开始突飞猛进。当年年底,陈世周以妻子王琼玉名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海口市政府颁土地证违法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其颁给丽华基公司的土地证。

  2011年5月9日,海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陈世周的上诉请求,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即判决海口市政府给丽华基公司颁发的003261号土地证合法。可陈世周不服,申请海南省高院再审。

  陈世周坚持认为和丽华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自己没有亲自到场签名,认定海口市政府的变更登记违法。海南省高院在二审审判中,虽认为陈世周坚持的“没有亲自到场签名”事实成立,但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要求在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双方亲自到场,而是侧重于要求双方共同申请。

  对此,海口市政府辩称,本案属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后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之一,实际上是陈世周本人对自己土地增值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现在是对自己以前转让土地真实意愿的反悔。

  丽华基公司也认为,《土地出让协议书》是陈世周亲笔签名的,代表他的真实意思,所有证据显示陈世周一直都申请土地过户,因此这宗土地过户申请是双方真实意愿。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土地法专家王才亮认为,陈世周自己签的名,但是没有亲自到场去签,从法律上来讲,虽有瑕疵,但不导致无效。

  法院再审撤销其作出的二审判决,暗指有相关部门介入

  2013年年中,案件开始“逆转”。

  2013年6月8日,海南省高院的(2012)琼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自己之前的终审判决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颁给丽华基公司的003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系海南省高院的前后两组审判法官,对陈世周没有亲自到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发生了根本变化。

  海南省高院(2011)琼行终字第70号判决书认定:“尽管本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海口市政府在当事人没有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便给丽华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致办证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海口市政府颁证行为结果的正确性。”

  到了海南省高院的(2012)琼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时,判决书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从“瑕疵”变成了“程序性违法”,该判决书写道:“正是由于海口市政府在给丽华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存在上述的程序性违法,陈世周以此主张土地转移登记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并多次诉讼,已经严重影响到陈世周的实体权益。”

  “这个案子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投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撤销的。”该案审判员郑船给丽华基公司的释明笔录中称:“法院虽然作出了撤销办证的判决,但是原审已查明,你公司与陈世周的买卖行为是真实公平的。”

  “丽华基公司负责人沈春生通过不正当手段用了15个月过户,我就向有关机构反映了这个事情。”陈世周告诉记者。

  沈春生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面对这个疑问,陈世周并没有给出明确回答。

  “基于行政颁证行为被撤销”,审判员郑船还在释明笔录中向丽华基公司建议:“为了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民事案件保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世周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而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海南省高院是最早开展在判决后向当事人释明的法院之一。2006年起,海南省高院开始执行《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这一举措被有关媒体解读为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化解对立情绪,有效遏制涉法上访,起到了一种司法救济的作用。

  根据审判员的建议,丽华基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丽华基公司称,从今年3月至今,海南省高院已受案开庭半年多,该案还是没有判决。

  对于该案件中“有关部门如何介入、影响案件”、“法院释明是否会让诉讼方认为法院不能独立审判”等疑问,记者联系采访了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案件还在审理当中,建议待判决之后再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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