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两年。这里所说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邓舸解释说,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
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一位业内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按照这一规律推算,预计上述草案有望在明年3月份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或者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获得通过,此后再加上证监会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准备工作,因此预计注册制可能于明年5月份落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邓舸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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