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包括“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这意味着,城管“也可以直接贴条”。(《新京报》8月23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看似显得很新奇,其实早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因为此前,在全国许多地方,依据地方政府的授权,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事实上早已包含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囿于缺乏专门的上位法,我国的城管执法尽管在各地普遍存在,但其执法的法治规范程度,实际上又是一直存在许多明显的先天不足,甚至是执法尴尬的。而针对城管执法范围, 这次除了已明确的六大领域,《意见稿》还规定“以外领域的事项,原则上不得集中”,这无疑有利于抑制一些地方城管执法的“无限扩张”趋势;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这势必也有利于减少此前一些地方时常出现的以“临时工”为借口,逃避执法责任现象。
当然,在肯定《意见稿》的同时,具体回到其中广受关注的城管“可以直接贴条”问题,恐怕还应当意识到,要想真正充分落实这一城管“贴条”规定,其中事实上还面临着许多相当复杂、令人疑虑的问题,亟需进一步的制度细化和完善配套。这集中体现在:一旦城管可“贴条”,这种执法权与交警相应执法权如何分工、协调、衔接,以目前城管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素质素养,是否能充分履行这种“贴条”权?
比如,城管获得“贴条”权后,交警是否仍可继续“贴条”?若两者都同时有权“贴条”,是否会导致新的“多头管理”,不仅极易催生各种执法纠纷,也有违“综合集中执法”的初衷?而如果将“贴条”权,彻底移交给城管,是否也会产生新的执法难题?如一旦城管独享“贴条”权,现行针对违停车辆包括罚款和记分在内的完整处罚,如何可能完全交由城管执行?要知道,记分制度一直是由公安交警专门实施且很难分割的驾驶员管理制度。再如,一旦交警失去“贴条”权,在涉及城市违停的复杂交通违法尤其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城管是否也要参与到交警执法过程中,两者间如何进行复杂的协调、配合?这样一来,是否会影响交警交通执法效率?在所有这些疑问充分解决之前,城管“贴条”权,或许还需慎重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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