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原任东方市林业局八所生态站站长。2011年7月6日,东方市政府向东方市林业局安排了一万亩橡胶造林任务,东方市林业局需采购橡胶苗。同年,王某文在东方市大田镇绿宝苗圃基地培育橡胶苗。2011年8月,王某文得知东方市林业局有采购橡胶苗项目,为了让林业局采购其橡胶苗,就到时任东方市林业局局长符某民(另案处理)的办公室,在不具有天然橡胶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让符某民帮忙采购其橡胶苗,并承诺给予符某民好处。
在符某民的帮助下,东方市林业局在2011年8月与王某文签订《购买苗木协议》。王某文共向东方市林业局提供11.6万余株橡胶苗,所提供的橡胶苗均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检验报告》,东方市林业局也没有派工作人员进行验收。
收到林业局拨付的第一批采购橡胶苗款的次日,王某文将10万元存入符某民的银行账户,符某民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3年春节前,担心自己被查,符某民将10万元退给王某文。
东方法院认为,王某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东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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