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县法院9日披露,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兰某某家属各类损失共计210318.4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下午3点,兰某某在滩涂作业后,回家路上违规横穿霞浦牙城段高速公路过程中,被张某驾驶的小车碰撞致死。案发后,死者兰某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兰某某违规横穿高速公路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兰某某、张某之间是主次责任,法院确定死者兰某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兰某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鉴于兰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得到足额赔偿,张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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