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7日消息(记者蔡佳栩 通讯员周幸女)近日,海口市纪委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对实践“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主要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方式、运用程序、量纪尺度以及政治责任等关键环节予以明确和规范。
《意见》指出,第一种形态适用于4种情形,可以采取14种处理方式;第二种形态适用于3种情形,可以采取21种处理方式;第三种形态适用于1种情形,可以采取12种处理方式;第四种形态适用于2种情形,可以采取2种处理方式。
市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定了标准和规范,“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织负责人要履行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管事、管思想、管人、管班子相统一,切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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