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海口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门及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文件精神,自2016年2月1日起,海口已经停止了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但由于法规公示较晚,部分车企、房地产企业并未立即终止收取该项费用,还持续收取了一段时间。
据介绍,自去年起海口市物价部门就已不断通过电话方式与符合退还条件的消费者联系。目前,物价部门正着手清理相关收费项目,并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消费者进行依法退还。
退款对象:2016年2月1日-15日在海口市车管所办理机动车上牌时,缴纳了价格调节基金的车主;2016年2月1日-15日在海口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房产证时,缴纳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业主。
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红色联)。如有遗失则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的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为准;3.购车者办理价格调节基金退款的,还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办理地点:海口义龙东路大同二里53号市价格认证中心办公楼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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