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本是件高兴事,不过如果约定事项不够细致也会引发纠纷。李某和卖家刘某的买卖合同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未予明确,导致刘某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诉至法院。
   
 您当前的位置 : 社会新闻>

买房遇纠纷,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8-05-09 08:48

  买房本是件高兴事,不过如果约定事项不够细致也会引发纠纷。李某和卖家刘某的买卖合同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未予明确,导致刘某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诉至法院。

  【案情】2016年2月,李某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就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某要求刘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某却以李某未支付余款70万元为由拒绝过户。李某认为刘某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某提起反诉,以李某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某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某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某,刘某均不予理睬,李某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刘某则担心李某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某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某和刘某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某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某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某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某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

  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审理法官认为,鉴于李某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某的反诉请求。

  审理法官提醒群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魏哲哲整理)

 

相关链接:

央行专家提“六个钱包买房” 为何戳中年轻人的心?
在海南“假结婚、真买房”? 律师:风险大隐患多
小伙刮彩票“十倍幸运”中头奖25万 高高兴兴去买房
90后女生的“暴富神话”:售假一年多 买房买车
中农办主任韩俊:农村宅基地改革不是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相关链接:
中农办主任韩俊:农村宅基地改革不是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90后女生的“暴富神话”:售假一年多 买房买车
小伙刮彩票“十倍幸运”中头奖25万 高高兴兴去买房
在海南“假结婚、真买房”? 律师:风险大隐患多
央行专家提“六个钱包买房” 为何戳中年轻人的心?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金慧仪]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日报海口网入驻“新京号”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多彩节目,点亮缤纷假期!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新年音乐会将于2024年1月1日举办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招才引智专场诚意揽才受热捧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获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发现海口之美”摄影大赛
主流媒体海南采风活动
海口“两会”前瞻
健康中国
     
     
     
排行
 
旅客注意!海口美兰机场T2值机柜台17日起调整
寻旧日时光 海口部分年轻人热衷“淘”老物件
海口:云洞衬晚霞 美景入眼中
嗨游活力海口 乐享多彩假日
海口:城市升腾烟火气 夜间消费活力足
海口:长假不停歇 工地建设忙
市民游客在海口度过美好假期
2023“海口杯”帆船赛(精英赛)活力开赛
海口天空之山驿站:晚照醉人
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