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就此要求政府部门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要有“包容审慎”态度。
笔者认为,包容监管应着重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对各类共享经济新兴业态在观念上要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共享经济新兴业态会像雨后春笋般涌现。正如任何新事物发展有其两面性一样,共享经济新兴业态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甚至还有现行监管政策制度所没有包罗的空白地带。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用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共享经济,消除片面、孤立静止看待共享经济的错误倾向,尤其应摒弃固有思维惯性,大胆鼓励新业态发展,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其次,对各类共享经济监管在制度设计上要包容。一方面,现有监管制度存在很多不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款,需要进行及时调整,按照共享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其规律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探索推出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及相关制度,并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另一方面,对一些新兴经营业态缺乏现成监管制度的,应允许其先行先试,不要怕出问题,在发展中规范。
其三,对各类共享经济在监管作为上要包容。应力戒片面理解包容监管内涵,克服消极监管倾向,对共享经济不能心存芥蒂,应正确处理好包容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不能认为包容就是政府监管部门无原则地放手不管,而应勇于担当,多动脑筋,充分发挥监管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应更加积极探索审慎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以科学合理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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