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2日消息(记者杨艳 通讯员王娇)12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以陆某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其中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子弹、铁砂(小钢珠)、制弹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军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陆某炳购买了一支自制枪支,并由陆某炳提供自制弹药用于平时打鸟。2017年10月7日,陈某军到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某快递公司取其网购的一包铁砂(小钢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根据陈某军交待的情况,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陆某炳抓获。从被告人陈某军身上及家中扣押手机一部、自制枪支一把、子弹3枚、铁砂(小钢珠)一包;从被告人陆某炳身上及家中扣押手机一部、制弹工具一副。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构成枪支;3枚弹药为制式12号猎枪弹,构成弹药。
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炳、陈某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该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军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被告人陆某炳的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陆某炳,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炳、陈某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以上情节,美兰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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