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9日消息(记者钟圆圆)日前,海南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据悉,符合4项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即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不超过55周岁;申请创新人才者要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设立的教育机构,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申请创业人才者要在本省领办、创办教育机构(在本省登记),并为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缴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领办机构指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其他出资人合资创办教育机构,创办机构指申请人个人独资创办教育机构;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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