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材料办理要件的通知
琼公积金归〔2018〕217号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合《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局务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要件调整为: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办理时限为许可证书签发日期一年内。
二、各直属管理局应加大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对存在疑问的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核查真伪,对伪造、变造材料的骗提行为按照信用惩戒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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