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湾长制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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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立法全面实行湾长制 你怎么看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9-07-23 09:49

关于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公告

  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湾长制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19年8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9号楼

  邮编:570135

  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

  电话:68722157,68723499(传真)

  海口市人大网站:http://spcsc.haikou.gov.cn/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二维码: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附:海口市湾长制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湾管理保护,保障湾长制实施,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湾管理保护全面实行湾长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湾包括海口湾、澄迈湾海口市海洋行政管辖区域、铺前湾海口市海洋行政管辖区域等。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本级湾长制,加强对湾长制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湾长制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湾长制实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海湾管理保护协管员,对辖区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协助湾长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级湾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湾长制实施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湾长制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湾长制实施中涉及海洋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市政、园林和环卫、水务、林业、交通港航、旅游和文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湾长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湾长制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湾长制实施。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积极参与湾长制实施相关工作,自愿担任海湾管理保护的义务巡查员、社会监督员等。

  第八条 实行湾长制应当明确海湾管理保护责任范围,编制和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机制。

  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湾资源保护、海湾岸线管理、海湾空间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湾环境治理、海湾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海湾管理保护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划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各级湾长根据以下规定设置:

  (一)市一级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二)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责的区设置区级湾长;

  (三)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责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

  第十条 市总湾长是本市海湾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市级湾长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海湾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明确跨区海湾的管理保护责任,部署和监督落实湾长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等工作,促进本市海洋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湾长协助市总湾长开展本市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责任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方案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制定湾长制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清单,部署和督促检查其责任海湾管理保护的巡查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和查处与责任海湾管理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区级湾长负责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区级湾长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实施责任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方案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制定湾长制区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清单,组织开展对其责任海湾管理保护的巡查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和查处与责任海湾管理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其责任海湾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配合上级湾长在责任海湾开展管理保护工作,配合上级湾长做好湾长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与海湾管理保护相关的执法工作,组织对其责任海湾开展日常巡查,对其责任海湾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相关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湾长制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一)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

  (二)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协助湾长做好巡查海湾工作,准备相关巡查资料,协调安排相关检测事宜;

  (四)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湾长制日常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湾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海湾沿岸的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责任海湾的名称、范围、湾长职责、整治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现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有权向责任海湾的湾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湾长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湾长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投诉、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各级湾长应当对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上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下一级湾长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下级湾长履职情况以及相关海湾管理保护情况开展巡查。

  镇(街道)级湾长组织对责任海湾管理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九条 各级湾长开展巡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总湾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

  (三)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属于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湾长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应当对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予以劝阻、制止;对不能解决或者制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镇(街道)级湾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湾长发现下级湾长在履行湾长职责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可以约谈下级湾长,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湾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湾长可以约谈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担任湾长的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实施湾长制、湾长履职以及相关海湾管理保护工作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进行考核时,对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湾长制、对湾长和湾长制工作机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以及相关海湾管理保护工作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对湾长进行考核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四条 湾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海湾管理保护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的;

  (四)未落实上级湾长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的;

  (五)其他怠于履行湾长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的;

  (四)未如实记录和登记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海口日报] [作者:] [编辑:余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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