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7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刘少杰 记者伍凤妹)海南儋州96名出租车司机因讨回保证金,与出租车公司发生纠纷。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批系列案,帮96名“的哥”讨回了10万元保证金。该系列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一个多月,高效公正地维护了“的哥”的切身利益。
据了解,2012年8月,黄某等96名司机分别与儋州某出租车公司签订《车辆承租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6年,约定司机每月按时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租金2800元、管理费560元,如经营期内公司规费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签订后,黄某等96名司机将保证金10万元支付给出租车公司,该公司将车辆交付司机们运营。
司机们使用车辆运营后,曾就应按何种标准缴纳租金和管理费与出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经儋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们口头协商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租金和管理费按1300元/月标准缴纳。自2014年1月起司机们亦继续按1300元/月的标准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出租车公司收取费用后均向司机们出具收据。
合同期限届满后,司机们向出租车公司讨要保证金,双方确认需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从10万元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后,再退还剩余的保证金,然而双方对租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主张不一:出租车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3360元/月扣除,司机们则主张按协商后的1300元/月扣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黄某等96名司机讨要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扣除需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司机们,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系列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司机们认为,若按原《车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管理费来履行合同,所有司机都会存在亏损经营的情况。出租车公司对儋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后的口头约定予以否认,不同意自2014年1月起按照1300元/月的标准缴纳租金和管理费。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海南二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2013年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直按1300元/月标准缴纳、收取租金和管理费,2014年1月后,双方继续按照此标准缴纳、收取租金和管理费,实际上是双方行为一致同意2014年1月以后继续履行该变更条款,即视为双方对《车辆承租经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标准进行变更。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实际履行后,若再次变更则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实现。该系列案中,由于变更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期限,则应视为至整个合同期限满,因此,出租车租金和管理费标准应按每月13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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