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李佳佳)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罚200元。《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还指出,在垃圾处理方面,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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