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是指选取基础资源(自然禀赋、环境区位、经济水平、受益人数、保护及治理需求等)、工作任务量和绩效考核等因素,按照4∶4∶2的权重进行测算,同时结合环境状况及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应从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并经相应程序,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省开展大气、水、土壤、海洋、农村环境整治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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