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4日消息(记者伍凤妹 通讯员马润娇)24日,海南一中院对陈某育、李某才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其中8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宣判,1名被告人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育向李某才购买2板约700克海洛因毒品,陈某育自己以及通过被告人陈某武先后两次给李某才汇款。
2016年7月,陈某育两次联系农某达购买海洛因毒品。农某达两次都指派农某棉将海洛因毒品交给陈某育。同时,被告人许某益用10.4万元从陈某育手中买走该板海洛因。
2016年7月26日,陈某育电话联系李某才购买4板海洛因毒品,而后,李某才向他人购买了4板海洛因毒品。当天被告人黄某飞安排被告人李某杰和梁某淏(已判决)各运输2板海洛因毒品到万宁市给陈某育。7月27日,李某杰、梁某淏携带毒品从广西南宁市乘坐长途汽车到达万宁市并入住美都大酒店709号房间。7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李某杰、梁某淏,当场从李某杰、梁某淏处扣押到4板毒品可疑物。陈某育知道农某棉被抓后,便通知被告人陈某珠将藏放在自家厨房麻将桌里的4包毒品可疑物、2包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等物品用雨衣包裹住隐匿到房子外的椰子树下。不久,万宁市公安局民警赶到抓获陈某珠,并在椰子树下扣押了上述物品。
庭审现场。伍凤妹 摄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育、李某才、黄某飞、农某达、许某益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杰、农某棉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武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珠的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育、李某才长期进行毒品交易犯罪活动,毒品数量多,主观恶性极大,且陈某育系毒品累犯。海南一中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育、李某才死刑,判处被告人农某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黄某飞无期徒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十五年到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以相应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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