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毛某在海口一网吧内,趁着他人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的一个黑色背包,并将包内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变卖,获得180元后用于上网、开房挥霍一空。近日,毛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海口市某网吧趁被害人许某睡着,将其放置一旁的黑色男式背包偷走后逃离。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和华为手机1部。毛某于当日将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分别拿去变卖共获得180元后,用于上网、开房挥霍一空。2018年8月21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大某蜂网吧抓获被告人毛某,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破案后,缴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75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53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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