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乐东无业男子吉某一窜入海口一珠宝店内佯装购买黄金项链。然而,在珠宝店员工无防备的情况下,吉某一将一条重82.26克的足金项链抢走。近日,吉某一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吉某一在海口市绿地城国际旅游城周六福珠宝店内,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让珠宝店员工陈某将一条重82.26克的足金项链拿给其观赏,并趁陈某不备,将该条项链抢走。逃跑时,现场柜台留有吉某一的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后被民警扣押。被抢的项链现尚未被寻回。经鉴定,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32739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吉某一被警方抓获。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一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吉某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吉某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吉某一退赔周六福珠宝店经济损失人民币32739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吉某一的手机1部、充电宝1个,待被告人退赔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缴纳罚金后,发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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