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海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细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海口市实际,资规局综合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草拟了《细则》,有效期3年。为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共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8月5日17:00前将意见发送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科邮箱:lin68550326@126.com
辖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指导开发企业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辖区教育局,辖区教育局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幼儿园移交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移交。
配建幼儿园移交补偿金包含土地出让金和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幼儿园土地出让金进行核实测算,地上附属物由辖区人民政府或辖区教育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辖区教育局与开发企业根据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开具幼儿园接收单和幼儿园土地出让金核退审批表,地上附属物评估由辖区人民政府或辖区教育局负责核实,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部分,由市财政局及市教育局共同提供3家资产评估公司,辖区人民政府或辖区教育局与企业共同抽取1家资产评估公司对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地上附属物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评估的,辖区人民政府或辖区教育局按照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土地出让金部分,以幼儿园实际建成建筑面积占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定可退幼儿园出让金。未实际建成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报建批准方案或土地出让时约定的规划要求配建面积核算。核算公式:可退幼儿园土地出让金=(幼儿园建筑面积÷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计容建筑面积)×原土地出让金,不计算利息。
原土地出让金为该宗地出让时的出让金。核算依据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或有关用地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土地出让金;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上均未注明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证明材料(如缴费凭证等)作为核算依据。如涉及增容、改变用途、延长年限等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核算依据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核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开发企业与辖区教育局签订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幼儿园接收单和相关登记材料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登记至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登记,保留其出让地共有性质,幼儿园登记用途为教育用途,使用年限为土地剩余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对独立规划地块的幼儿园登记,幼儿园登记用途为教育用途。
对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开发企业,按照《海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口市提升“学前教育两个比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由各部门依职能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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