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后海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自管,托管银行将为业主建立分户账户。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可按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到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住宅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60元。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一次性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安置人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交存。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海口市住建部门将择优选择数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专户管理银行还将按房屋户门号为业主设分户账,并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有关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到户,并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以下内容:专户管理银行选择和变更、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海口市住建部门审核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海口住建部门。
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签订发生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区住房建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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