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9日消息(记者伍凤妹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去年,海南大学对2018年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时,发现学生郑某某(男)提供的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决定取消其学籍。郑某某不服该决定,将海南大学告上法庭。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驳回该生诉讼请求。
郑某某:入学时未提交任何虚假材料
原告郑某某称,他在2018年6月取得了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同年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为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其按照规定加试了2门,成绩合格,被海南大学录取并通过教育部审核。
同年6月15日,郑某某收到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签发的《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由此可说明其通过了考试,并经过海南大学研究生处的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录取资格真实有效。
郑某某称,被告海南大学在2018级硕士研究生入学须知中只要求提交毕业证书,而其在新生报到期间提交了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未提交任何虚假材料。海南大学在2018级硕士研究生报到期间没有认真审核新生的相关材料,如果该校在新生报到期间发现郑某某提交了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该生便可以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办理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手续,但学校并未告知,且在2018年9月为郑某某在学信网注册了硕士研究生学籍。
2019年3月,郑某某突然接到学籍取消的通知。海南大学在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前,并未给郑某某相应的申诉、陈述、申辩、协商的机会,且该校无法证明其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经过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郑某某认为取消学籍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错误之处,恳请法院判决撤销学籍取消的通知。
海南大学:学生本科自考毕业证经查系伪造
被告海南大学辩称,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郑某某在2018级新生报到时提供的录取资格材料中,专科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未达到专科毕业2年方可考试的要求,且本科自考毕业证经查系伪造。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经学校复查,郑某某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学籍。
此外,依据规定,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学校认为,郑某某的情况与该条不符,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法院:被告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程序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龙华区法院认为,若原告是以高专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其高专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报考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符合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方可报考的条件要求。
其次,若原告是以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话,其自学本科毕业信息不属实,毕业证书不真实,存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上述两个情形皆符合作出取消学籍的条件,被告据此经过复查后,依法向原告作出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告知其被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及被告进行复查作出决定超过3个月期限,程序存在错误的观点。被告作为招生单位并没有主动告知考生具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义务,且原告亦不符合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法定条件。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但并未规定应当作出复查结果的法定期限。故原告提出被告进行复查作出决定超过3个月期限的观点,龙华区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学籍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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