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只是个孩子而已”这一句话害了多少中国家庭。对于低龄恶性犯罪,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一起起极端案件发生之后,导致矛盾凸显,足以引发我们的深思。未成年人缺乏自控力和判断力,但如果忽视孩子的自由意志、推脱个人因素,完全把责任甩给家庭教育和环境,也是偏激而片面的。
而今,降低犯罪年龄的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也加大了法律的震慑力度。与之前对年龄一刀切存在的“一厘米红线”问题相比,草案两条腿走路,把矫正教育也提上日程,可以说是民之所向。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和物质极大丰富的今天,造就了许多思想早熟、身体营养过剩的孩子。他们早就不是我们印象里的懵懂无知、羸弱无力的小孩子。如果被不法思想毒害,其潜在风险不亚于任何一个成年人,冲动之后往往会成为危害性更大的“小恶魔”。
法律惩罚应该以主观恶意为原则,而非年龄等外在因素。特定情形下的特别程序,类似于“恶意补足年龄”,仲裁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决权利,可操作性很考验司法实践,这也是民众期待值最高的地方。
但归根结底,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是最根本的工作,这一重任要落在家庭和学校的肩上。中小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虽然不少,但依然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孩子们缺少触及心灵的滋养。和谐的家庭关系、亲子关系也要有科学的方法,而非一味的说教;明辨是非善恶,也需要家长言传身教,来帮助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
中国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王阳明先生在晚年时总结:“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婴孩呱呱坠地时是无善无恶的,但对善良有着天然的趋动性。所以我们要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童年生活,告诉他们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不能以伤害他人为前提;父母也要做好榜样,从小教育孩子成为一个仁人君子。
时代在发展,法律也需要完善、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陈规。但不变的是以民为本,以善为基,以道德为信仰。落实到孩子身上,更应该道德在前,法治在后。年龄限制不是特权,只有恶意不被姑息,才不违背法律和道义的初衷。(马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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