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海口市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的通报》,通报21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未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
通报称,截至10月20日,海口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64家,有21家已逾期,逾期企业存在环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未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行监测,落实按证排污的要求。“通报可有效督办排污单位,有力推进全市自行监测工作。”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21家逾期不开展自行监测的发证企业立即整改,于11月11日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
下一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未按时整改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依法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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