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6日消息(记者伍凤妹)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优化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
结构比例标准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
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专业)、临床重点专科、海南省优秀特色学科以及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
(二)技工院校
(三)中等职业学校
(四)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
对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已进行整合的地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命题评价机构参照教研培训机构标准岗位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培训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正高级教师岗位的整体控制目标为不超过高级教师岗位的10%,每年由省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称评审条件、岗位空缺、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统筹使用。
其他事项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总量)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人员总量)发生变化的,要求根据业务发展和实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订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要预留有一定数量的高级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全省正高级教师岗位的整体控制目标为不超过高级教师岗位的10%,每年由省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称评审条件、岗位空缺、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统筹使用。
目前,各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暂按评审通过的实有数设置,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首次聘用应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5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或续聘。聘用期间,必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应中止聘用。
教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中小学教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岗位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岗位总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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