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要来了。日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6月10日 《南方工报》)
“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可追溯至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随后,宁夏、广东、山东大连、辽宁等地发布相关实施意见。国家层面的鼓励、地方政府的跟进试点,让“育儿假”逐步走入人们视野,开始引发广泛关注。
如今,“三孩政策”刚刚出台,国务院再一次印发《意见》,明确鼓励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这可视作对“三孩政策”的配套和呼应,也是缓解社会养育压力的一种靶向施策。揆诸现实,监护难题挑动着不少新生儿家庭的敏感神经,也直接影响到了公众的生育意愿。就此而言,增设“育儿假”正当其时,可以缓解上班工作和居家带娃在时间和精力上的冲突,降低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和难度。
从《意见》来看,“育儿假”并非强制性要求,更多的还是一种鼓励,其能否实施、如何实施,有待因地制宜,充分照拂现实。但这不妨碍其成为重新调整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切口,对整个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应该看到,现行的女职工生育类假期主要还是产假,有些地方还有哺乳假。“育儿假”的提出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全社会开始正视家庭的育儿需求,开始着手解决他们面临的难题。
但让“育儿假”走出纸面,背后还藏着环环相扣的问题。“育儿假”既需要合理制定休假时长,满足家庭的实际诉求,避免因过短而沦为“鸡肋”,同时也得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制订好配套的支持政策,协助其解决职工休假对应的用人成本。这些问题既考验顶层设计,又考量基层落实,都需要一个个去解决。
归根结底,有关部门需要着眼于减税、社会福利、就业支持、社区互助等多个领域,在家庭、用人单位和政府三者之间,构建一套公平、完备的成本分担办法,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释放“育儿假”的红利。比如可制定“不落实规定”的处罚措施,抑或对因工作应休未休“育儿假”的员工予以补偿;再比如研究出台相关税收和补贴政策,消除或减轻企业因执行“育儿假”而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平衡好企业成本和社会福利的关系,通过一系列弹性、包容的制度设计和社会保障补位,让用人单位支持休,也让员工敢于休。(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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