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8日消息(通讯员吴昱喆 记者伍凤妹)辱骂、推搡、拍打民警、向民警吐口水……近日,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暴力袭警案获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定袭警罪以来,秀英区首例暴力袭警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今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乘坐网约车回到秀英区某小区。李某某因怀疑网约车司机故意绕道行驶,双方发生争执,后网约车司机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在向李某某表明身份后向其询问相关情况,李某某拒绝配合并辱骂、推搡、拍打民警、向民警吐口水。鉴于李某某处于酒后状态且情绪较为激动,民警遂依法传唤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民警将李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拍击民警头部。民警坐上驾驶位准备驾车返回派出所时,李某某突然从后排座位打民警头部。后民警呼叫增援,制服李某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9月16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袭警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依照该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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