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9日消息(记者朱晓欣 摄影报道)9日,海南省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据悉,该两项法规于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发布会现场。朱晓欣 摄
《条例》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确定了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优化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有助于优化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和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条例》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贸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条例》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自我审查外,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还应当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或举报,也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法治政府等考核评价体系等。
《条例》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支持等。
《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
记者在会上获悉,《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
《规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据《规定》,在预防消费欺诈行为方面,一是为经营者划出红线。明确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尤其是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要作详细介绍和消费提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二是设置交易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规范管理的义务。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发现消费欺诈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集贸市场开办者还要配置相应的公平秤供消费者复秤使用。三是明确职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除规定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一是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是实施信用约束。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还要实施相应的严重违法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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