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旅游度假区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通知》明确,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海洋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通知》指出,入海排污口设置由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排查,实行清单化管理;对辖区内入海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入海排污口及附近海域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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