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8日消息(通讯员崔善红 记者伍凤妹)近日,海南省高院正式出台《诉讼费用退费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诉讼费用退费无需当事人申请,由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发起,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真正实现便民利民。
诉讼费用退费是指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结算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根据《规程》,诉讼费退费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法院将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按照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的《退费账户确认书》,主动退还应退的诉讼费用。
省高院立案一庭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诉讼费缴退费不方便不及时问题,是海南省高院在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中发现的堵点难题之一。在《规程》出台前,当事人如果想申请诉讼费退费,需要先提交《诉讼费退费申请书》、缴纳诉讼费凭证、退费账户等相关退费材料,经过6个环节审核,费时费力,流程繁琐冗长,非常不便捷。《规程》施行后,诉讼费退费审核由收取诉讼费的立案庭负责,审核通过后,直接交由财务部门退费,简化了审批流程,大大缩短了退费到账时间,提高了退费效率。
下一步,省高院将在《规程》基础上,尽快研发建立全渠道网上缴退费管理系统,通过审判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一键发起,自动结算,实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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