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1月10日实施
强化安全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海口市政府近日印发《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将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细则》明确,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等7项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细则》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车辆采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等4项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龄经历等6项条件。
《细则》指出,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该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细则》还指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据悉,与早前发布的《细则(试行)》相比,此次发布的《细则》在经营许可方面加强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管理的约束,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准入、退出机制,同时加快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落实“两证合一”政策;在经营服务管理方面强化了网约车安全管理,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完善乘客相关乘车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则调整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