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方面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一般项目补助,应当向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加大倾斜力度。革命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包括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展示传承、文物征集、数字化保护等。
条例明确提出,国有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尚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群体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革命文物认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或者损毁、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据悉,河南省先后公布两批革命文物名录,其中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6处、可移动珍贵革命文物7756件(套),现有革命博物馆、纪念馆15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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