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省社保中心日前联合发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海南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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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办法》施行后,在海南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海南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
《办法》明确,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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