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我省将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新规
日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简称《办法》),7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我省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自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后的180天。
《办法》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原则上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10%,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等前期费用后的10%。对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情况降低最低担保额度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公布担保费率指导价。
根据《办法》,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可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工程项目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应相应变更及调整。
此外,对建设单位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我省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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