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28日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连锁餐饮企业具有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点,规定旨在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各个重要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至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连锁餐饮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企业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细化其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连锁餐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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