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
《通知》中提到,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通知》中还提到,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开办机构、国债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保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平稳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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