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该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2、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上述第2项条件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缴,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现行国内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7档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5档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与之相比,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吸引全球人才优势明显,下一步,该政策还将探索实行3%、10%、15%三档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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