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31日对外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三部门将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通知称,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有奖发票试点政策着重从需求端发力,鼓励居民消费并取得发票后参与抽奖。试点政策覆盖日常消费主要场景,如购物、外出就餐、旅游住宿、文体活动、生活服务等,与居民“衣食住行”密切相关。
通知明确,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中央财政将对试点城市分档安排奖补资金。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城市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奖发票范围、参与方式、中奖规则、奖项设置、兑奖方法、违法行为举报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可关注试点城市公告,根据公布的有奖发票活动具体要求,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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